| 检验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 1.
技
术
资
料 |
1.1 |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
查阅资料。 |
| 1.2 |
改造(大修)单位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改造(大修)后的自检报告。 |
查阅资料。 |
| 1.3 |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2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 |
查阅资料。 |
| 2.
安全
标志 |
2.1 |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 |
| 2.2 |
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写上“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平衡重、臂架头部和外伸支腿要有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 |
外观检查。 |
|
3.
金
属
结
构 |
3.1 |
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否则应报废。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测量。 |
| 3.2 |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 |
| 3.3
臂
架
与
支
腿 |
3.3.1 箱形起重臂
各箱形臂侧向单面调整间隙不大于2.5mm,伸缩工作时不得有异常现象。 |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
| 3.3.2 桁架起重臂
由多节组装成的桁架臂应保证中间臂具有互换性。 |
外观检查。 |
| 3.3.3 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
外观检查。 |
| 3.3.4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
外观检查。 |
| 3.3.5 X、H型活动支腿与固定支腿的单侧间隙不大于3mm,垂直平面内间隙不大于5mm。 |
用塞尺测量。 |
| 4.
操
纵
室 |
4. |
操纵室应宽敞,视野良好,操纵室的内部宽度不小于700mm,高度不小于1400mm,前窗应配置刮水器和遮阳板,门窗应开关方便,固定可靠。上车操纵室的门全开位置应有锁定装置,门应有锁,室内应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 |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
| 5.
主要
零部
件与
机构 |
5.1
吊钩 |
5.1.1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
外观检查。 |
| 5.1.2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焊补。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钩衬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裂纹缺陷,或者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 |
| 检验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
| 5.
主
要
零
部
件
与
机
构 |
5.1
吊钩 |
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续5.1.2) |
尺测量断面磨损量。 |
|
| 5.1.3 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
|
| 5.2
钢
丝
绳
及
其
固
定 |
5.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应可靠,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 |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
|
|
| 5.2.2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有保留3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
将吊钩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检查安全圈数。 |
|
| 5.2.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
外观检查。 |
|
| 5.2.4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
外观检查。 |
|
| 5.2.5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
用卡尺测量。 |
|
| 5.2.6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附表4规定的数值。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 |
|
| 5.3
滑
轮 |
5.3.1 滑轮直径D0min(D0min=h2·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
|
| 5.3.2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①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②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③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
|
| 5.3.3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 |
|
| 5.4
制
动
器 |
5.4.1 起升机构每一套独立驱动机构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必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载荷,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变幅机构应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
外观检查,并经载荷试验验证。 |
|
| 5.4.2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 |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
|
| 5.4.3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
外观检查,必要时塞尺测量。 |
|
| 5.4.4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
通过载荷试验验证。 |
|
| 5.4.5 制动轮应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
|
| 5.5
减
速
器 |
5.5.1 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 |
外观检查。 |
|
| 5.5.2 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
听觉判定噪音,手感判断温度和振动,必要时打开观察盖检查或用仪器测量。 |
|
| 5.6开式齿轮 |
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
|
| 检验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 5.
主要
零部
件与
机构 |
5.7
联轴器 |
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剧烈撞击声。 |
外观检查,试验观察。 |
| 5.8
卷筒 |
5.8.1 卷筒直径D0min(D0min=h1·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 |
外观检查。 |
| 5.8.2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过度磨损。 |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
| 6.
液
压
系
统 |
6.1 |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同时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
查阅使用说明书确定各机构和总系统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对于有伸缩油缸的机构,可慢慢回缩油缸憋压,直至油压不再升高(通过压力表观察油压不得超过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值)确定溢流阀调定压力;对于液压马达驱动系统,可通过超载试验,确定溢流阀调定压力。总系统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可先将某一机构的溢流阀压力调大,再用同样方法试验其调定压力值。 |
| 6.2 |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平衡阀和液压锁工作应可靠有效。 |
目测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的锁闭功能可通过密封试验分别确定。平衡阀的限速功能可通过各机构的下降速度目测确定。 |
| 6.3 |
液压油箱应有过滤装置。 |
目测检查。 |
| 6.4 |
有相对运动的部位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尽可能缩短软管长度,并避免相互刮磨,易受到损坏的外露软管应加保护套。软管不得老化。 |
目测检查。 |
| 6.5 |
液压管路、接头、阀组等元件不得漏油。 |
目测检查。 |
| 6.6 |
系统中采用蓄能器时,必须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显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 |
目侧检查。 |
| 7.
安
全
装
置
及
防
护
措
施 |
7.1
起重量
指示器 |
起重量<16吨的汽车、轮胎起重机,起重量≤32吨履带起重机应装设起重量指示器。
当载荷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发出超载报警信号。 |
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制动三次,起重量指示器不应报警,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加载至发出报警信号,查验此时载荷。 |
| 7.2
水平仪 |
起重量≥16吨的汽车、轮胎起重机,起重量>50吨的履带起重机应设置水平仪。 |
目测检查。 |
| 7.3
力矩
限制器 |
汽车、轮胎起重机的起重量≥16吨、履带起重机的起重量>32吨应装设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
1.增幅法:按特性曲线选择某一幅度的额定载荷,小车位于该幅度上,起吊额定载荷,然后逐渐增大幅度至发出超载报警信号,此时应能终止增大幅度的运行,且力矩不得超过额定力矩的110%。
2.增重法:选定某一工作幅度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三次,力矩限制器 |
| 检验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 7.
安
全
装
置
及
防
护
措
施 |
7.3
力矩
限制器 |
(见上页) |
不应动作;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加载至发出超载报警信号,此时应能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且力矩不得超过110%的额定力矩。 |
| 7.4
高度
限位器 |
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可靠报警并停止吊钩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
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运行。 |
| 7.5
防护罩 |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有外露的可能发生危险的运动零件均应装设防护装置,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 |
目测检查。 |
| 7.6
防后倾
装置 |
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 |
动作试验。 |
| 7.7
幅度
指示器 |
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仰角指示器)。 |
动作试验 |
| 7.8
喇叭 |
起重机上车应装有喇叭,喇叭按钮位置应便于司机操作。 |
操作试验。 |
| 7.9
风速仪 |
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汽车、轮胎起重机和起升高度大于55m的履带起重机应在臂架头部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13.8m/s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
目测检查。 |
| 7.10
联锁保护装置 |
可两处操作的起重机应设有联锁保护装置,以防止同时操作。 |
操作试验。 |
| 8.
操纵
系统 |
8.1 |
各手柄、踏板在中位不得因震动产生离位。 |
目测检查。 |
| 8.2 |
所有操纵手柄、踏板的上面或附近处均应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清楚标志。 |
目测检查。 |
| 9.
电
气 |
9.1 |
起重机上应设置对工作场地和操纵位置的合适照明。 |
目测及实际检查。 |
| 9.2 |
流动式起重机采用外部电网供电和内燃机供电系统时,起重机应设有短路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紧急断电开关。当司机操作位置上设有切断总电源开关时,可不另设紧急断电开关。 |
目测检查设置情况,短路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紧急断电开关检验方法按照桥架型起重机相应方法进行。 |
| 9.3 |
外部电网供电的流动式起重机,应采用TN接地系统。 |
实际检查。 |
| 10.
试
验 |
10.1
空载
试验 |
以最长臂和最大幅度下进行起升、变幅、回转动作,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
分别以低速和高速在最大工作范围内作起升、变幅、回转动作,各动作分别做三次,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吊钩和起重臂在起升、下降、变幅到设计规定的极限和中间位置时各制动一次。回转机构向左、右回转180°和中间位置时各制动一次。各机构工作未见异常,各安全装置、制动器动作可靠,无异常。 |
| 检验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 10.
试
验 |
10.2
额定
载荷
试验 |
根据现场载荷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额定载荷,起重机的机构、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在正常工作载荷下工作可靠,无异常。如果起重机两履带距离可调节时,应将两履带距离调到最宽的位置。 |
目测检查,在规定工况下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运行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三次。检查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和灵敏度,以及机构或结构件有无损坏,连接处有无松动。 |
| 10.3
静载
试验 |
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该项试验。按10.2工况在相应幅度下起吊1.25额定载荷,慢慢离地100~200mm,悬空不少于10min,卸载后起重机不应有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
吊臂应分别位于正后方,正侧方及最大支腿压力的位置。无论吊臂在任何位置,允许有一个支腿抬起,但固定支腿边缘的抬起量不大于50mm。试验时允许调整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压力,试验后必须调回到规定的数值。检验起重机各零部件及机构的承载能力,目测起重机状况。检验后必须恢复力矩限制器的连接或其动作数值。 |
| 10.4
动载
试验 |
按照按照10.2确定的工况,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制动、变幅、回转运动及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组合动作。各机构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连接无松动。 |
检查起重机各机构的灵活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试验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动作停稳后再进行下次启动。卸载后,目测检查机构及结构各部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等异常现象,制动性能应可靠。检验后必须恢复力矩限制器的连接或其动作数值。 |
| 10.5
密封
性能
试验 |
按10.2工况在相应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试验载荷在空中停稳后发动机熄火15min,新出厂或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油缸回缩量不得超过2mm,重物下降量不超过15mm。在用起重机油缸回缩量不得超过6mm。 |
在油缸上固定百分表、记录百分表读数,试验载荷在空中停稳后发动机熄火15min后,用钢直尺测量重物或吊臂端部的下降量, 用百分表测量各油缸的回缩量。如果一次试验活塞杆回缩量超过规定值时,可再进行两次重复性试验,取三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油缸活塞杆的回缩量。
试验过程中和结束后15min内,固定接合面应不渗油,相对运动部位不得形成油滴,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同时测量液压油箱内的最高油温。对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不超过80c°,对履带式起重机不超过90c°。 |
| 10.6
带载
行驶
试验 |
对于可带载行驶的起重机,在基本臂和中等幅度下,将相应的起重量起升到离地面500mm高度,吊臂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或正后方,以最低速前进、后退各15m,并进行左、右转弯。重复做三次,检查最大油压和其它异常现象。 |
观察油压表的读数,与系统压力对比,行驶试验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