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安监字[2007]1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2007年1月10日颁布,1月15日实施)
各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安全检测单位:
  为完善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站结合广州的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而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执行落实并及时反映情况。
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 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 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
起重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起重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 起重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起重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起重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建筑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 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 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 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 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 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 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或楼面等承载构造的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应在安装前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设备安装队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按“穗建安监字[2006]24号”文件规定在现场显眼处摆设起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设备拆卸应有专项方案,具体实施时须经项目监理批准,项目监理应提前向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 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 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 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 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一般要求:
(二) 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 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 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 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 安全防护装置:
(七)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 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起重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的起重设备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参数由制作单位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基本参数和标记。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明确起重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建立起重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对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 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 设备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三) 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 检验检测报告书;
(五) 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 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其他有关设备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 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 交接班记录;
(四) 起重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 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 起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起重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抽查起重设备的有关资料、专项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及运行、检查记录;
(二) 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发现起重设备存在重要的不确定问题,有权要求对起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抽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引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前已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设计制作及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完善设计、检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环节。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穗建监字[2003]48号)《地铁工程竖井提升架使用管理现场研讨会纪要》、(穗新纪[2005]32号)《新光快速路大型桥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07-01-10


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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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要素 安装方案
检验规则 实验方法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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