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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26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工程局主编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 88-92,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天津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 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 m以下(含30 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 m为高架。
  第1.0.3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 结构设计
  第3.1.1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二、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三、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第3.1.3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4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λmax的0.7倍。
  二、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5条 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6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7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 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 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 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8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9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 m。
  第3.1.10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 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 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 mm厚木板。
  第3.1.12条 吊篮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
  一、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
  二、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
  三、高架提升机。
  第3.1.13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 m,起重量不超过600 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 mm×240 mm,角钢不小于 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 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 结构制造
  第3.2.1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
  第3.2.4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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