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6068.1-2005(2005-07-11发布,2006-01-01实施) 代替(GB/T 6068.1-1985)
前
言 GB/T 6068的本部分是对GB/T 6068.1-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一般要求》的修订。修订后的GB/T 606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部分:性能试验
——第3部分:结构试验
本部分为GB/T 606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的第1部分。
本部分与下列标准:
JB/T 4030.1-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作业可靠性试验》
JB/T 4030.2-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行驶可靠性试验》
JB/T 4030.3-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液压系统试验》
组成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型式试验一整套试验规范。
本部分与GB/T 6068.1-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试验场地地面倾斜度0.5%改为1%;
——汽车起重机专用底盘磨合试验内容引用JB/T 6042《汽车起重机底盘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整机稳定性试验归人GB/T 6068.2中;
——取消底盘工业性试验和整机工业性试验;
——取消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考核及抽样内容;
——增加起重机产品出厂试验检测项目。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6068.1-1985。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曹仲梅。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6068.1-2005
Test code for truck crane
and mobile crane-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试验条件和试验内容。本部分适用于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的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60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072.1-2000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1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68.2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2部分:性能试验
GB/T 6068.3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3部分:结构试验
JB/T 4030.1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作业可靠性试验
JB/T 4030.2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行驶可靠性试验
JB/T 4030.3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液压系统试验
JB/T 6042
汽车起重机专用底盘技术条件
3 起重机试验条件
3.1 起重机应装上设计规定的工作状态时的全部工作装置。
3.2 燃油箱内应有1/3至2/3之间的油量,液压油箱的油面应在油面指示器的规定刻度范围内,水箱加满水。
3.3 轮胎起重机的轮胎工作充气压力应符合轮胎或起重机制造商规定的气压,其允差为±3%,起重机作业时所有轮胎应摆正。
3.4 地面应水平、坚实,倾斜度不大于1%。
使用支腿作业的起重机,要求车架上回转支承平面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1%。
3.5 试验时风速应不大于8.3 m/s,这不应理解为必须的或是最不利的作用方向。
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应不大于4 m/s。
行驶可靠性试验时风速不受上述条性限制。
3.6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在-15℃~+35℃之间。
3.7 试验载荷(如起升重量)应标定准确,其允差,对于垂直载荷为±1%,对于水平载荷为±3%。
3.8 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按用户订货合同要求的条件进行试验。
4 起重机底盘试验
4.1 发动机台架试验
型式试验的起重机专用底盘,如果发动机制造商没有提供该发动机的性能试验结果,则试验样机的发动机必须首先进行台架试验,测定发动机的额定外特性和使用外特性,其试验方法按GB/T 6072.1进行。
4.2 磨合试验
4.2.1 起重机在型式试验之前必须进行磨合试验。
汽车起重机底盘、全地面起重机专用底盘的磨合试验按JB/T 6042的规定。
轮胎起重机底盘磨合里程不少于20 vkm[v为该轮胎起重机最高行驶速度数值(km/h)],其中,一半里程,发动机转速为额定转速的50%;另一半里程,发动机转速为额定转速的75%。
4.2.2 磨合期间换油规定:底盘行驶300km更换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起重机行驶1000 km后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分动箱)、驱动桥及转向器润滑油;轮胎起重机行驶20 vkm后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变矩器、驱动桥及转向器润滑油。
如果在磨合期间发现润滑油杂质过多或变质时,应随时更换润滑油。
4.2.3 对未进行磨合试验的起重机底盘,制造商在出厂试验前:汽车起重机及全地面起重机,应进行50km磨合里程;轮胎起重机应进行不低于20km,越野轮胎起重机应进行不低于100km的磨合里程。同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用户在使用的前30 h期间内(包括行驶和起重作业),发动机转速不大于额定转速的75%。出厂试验结束后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分动箱)、驱动桥及转向器等传动机构中的润滑油。用户在磨合期结束后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分动箱)、驱动桥及转向器等传动机构中的润滑油。
5 性能试验 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性能试验应按GB/T 6068.2的规定执行。
6 起重机行驶试验 型式试验的起重机,起重机的行驶性能按GB/T 6068.2的有关规定执行;行驶可靠性试验按JB/T 403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结构试验 新产品应对其结构应力及结构刚度进行测试,其测试方法和要求按GB/T 6068.3的规定执行。
8 液压系统试验 型式试验的起重机,应对其液压系统和液压系统污染度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和要求按JB/T 4030.3的规定执行。
9 作业可靠性试验 型式试验的起重机,其作业可靠性试验按JB/T 4030.1的规定执行。
10 试验规则
10.1 新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试验项目为本部分第4章至第9章规定的全部内容。原则上应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
10.2 已定型或批量生产的起重机,如改变主要传动总成、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型式试验中相应内容的试验。
10.3 产品的出厂试验,按GB/T 6068.2的规定检验以下项目:准备性检查、外廓尺寸、车速表和里程表校正(制造商自制底盘需检测)、制动性能试验、外伸支腿的纵向跨距和横向跨距、水平仪校正、力矩限制器调整、基本臂和最长主臂的最大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回转速度、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密封性能和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测量等。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2部分:性能试验
GB/T 6068.2-2005(2005-07-11发布,2006-01-01实施) 代替(GB/T 6068.3-1985)
前 言 GB/T
6068的本部分是对GB/T 6068.2-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合格试验》的修订。修订后的GB/T 606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部分:性能试验
——第3部分:结构试验
本部分为GB/T 606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的第2部分。
本部分与下列标准:
JB/T 4030.1-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作业可靠性试验》
JB/T 4030.2-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行驶可靠性试验》
JB/T 4030.3-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液压系统试验》
组成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型式试验一整套试验规范。
本部分与GB/T 6068.2-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2部分:性能试验》;
——适用范围明确为:采用已定型的二类底盘改装的汽车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轮胎起重机;
——增加前伸、后伸及最长臂架的定义;
——增加安全装置检查,安全、环保性能检测;
——增加带载行驶功能起重机的试验工况和试验方法;
——增加整机稳定性试验;
——增加液压油固体颗粒污染测量;
——增加作业状态机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对最大额定起重量大于80 t的起重机,允许在最大起重力矩工况下进行试验检测;
——增加试验记录表;
——起重机制造企业行驶检查的行驶里程修改:
a) 汽车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由100 km改为50 km;
b) 轮胎起重机由40 km改为20 km;
c) 越野轮胎起重机由150 km改为100 km;
——整机试验过程中或试验结束后,不滴油的油渍面积由200 cm2改为100 cm2;
——额定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循环数,液压油温检验时间作了调整;
——汽车起重机和全地面起重机行驶制动性能试验分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
——删除起重机底盘出厂前检查;
——删除最大牵引力测定。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6068.2-1985和GB/T 6068.3-1985。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湖南省浦沅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国起、曹仲梅。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