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参照采用DIN 55928-77T4《涂层和镀层对钢构件的腐蚀防护第四部分表面准备和检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前钢材及零部件表面的原始锈蚀等级、除锈等级、技术要求和除锈质量的目视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机械与设备产品用的以喷射或抛射除锈、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火焰除锈、酸洗除锈的热轧钢材表面除锈。冷轧钢料及铸锻件表面除锈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既适用于未涂保护层的钢材,也适用于具有旧的保护层的钢材。
2 引用标准
GB 8923 漆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3 锈蚀等级
钢材表面的原始锈蚀等级分为四等,分别以A、B、C、D表示。锈蚀等级特征见表1,其典型样板参见GB 8923第5章的相应照片。
4 除锈等级
4.1 通则
钢材表面除锈等级以代表所采用的除锈方法和清除附着物的程度等级来表示。详见表2。
4.2 除锈等级质量
4.2.1 喷射抛射除锈质量等级及相应标准照片按表3规定。
4.2.2 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手工和动力工具(如用铲刀、手工或动力钢丝刷:用砂皮、动力砂纸盘或砂轮等工具)除锈质量等级及相应标准照片按表4规定。
表 1
| 锈蚀等级代号 |
等 级 特 征 |
| A |
全面地复盖着氧化皮而几乎无锈的钢材表面 |
| B |
已开始生锈,并且部分氧化皮已翘起或剥落的钢材表面 |
| C |
氧化皮已因锈蚀而剥落,或者可以刮除,并有少量点蚀的钢材表面 |
| D |
氧化皮已因锈蚀而全面剥离,并有相当多的肉眼可见的点蚀的钢材表面 |
表 2
| 除 锈 方 法 |
代 号 |
消除附着物程度等级 |
| 喷射或抛射除锈 |
| 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
| 火焰除锈 |
| 酸洗除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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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有1、2、 、3四个等级。 |
| 它表示消除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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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原始锈蚀程度是C等的钢材表面,经喷射除锈到 级,则该表面的除锈质量等级标记为CSa 。 |
注:焊渣、焊接飞溅物、火焰切割渣、切屑及毛刺等不属于本标准附着物的范围。
表 3
| 除锈等级 |
除 锈 等 级 质 量 |
标 准 照 片 |
| Sa1
轻度的喷射
或抛射除锈 |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应除去疏松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
参照GB 8923第5章的照片BSa1、CSa1、DSa1 |
| Sa2
彻底的喷射
或抛射除锈 |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如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BSa2、CSa2、DSa2 |
| Sa
非常彻底的喷
射或抛射除锈 |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程度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ASa 、BSa 、CSa 、DSa |
| Sa3
使钢材表观洁净
的喷射或抛射除锈 |
钢材表面完全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等附着物,该表面应显示均匀的金属光泽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ASa3、BSa3、CSa3、DSa3 |
4.2.3 火焰除锈
先用火焰喷射,然后用动力钢丝刷清理,脱去水分并除去锈。其除锈质量及相应标准照片按表5规定。
表 4
| 除锈等级 |
除 锈 等 级 质 量 |
标 准 照 片 |
| St2
彻底的手工和
动力工具除锈 |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除去疏松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钢材表面应具有淡淡的金属光泽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BSt2、CSt2、DSt2 |
| St3
非常彻底的手工
和动力工具除锈 |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除去疏松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钢材表面应具有明显的金属光泽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BSt3、CSt3、DSt3 |
表 5
| 代 号 |
火 焰 除 锈 质 量 |
标 准 照 片 |
| F1 |
钢材表面无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仅为表面变色,即钢材表面只留下不同颜色的暗影 |
参照GB 8923第5章中的照片AF1、BF1、CF1、DF1 |
| 注: |
表3、4、5引用的GB 8923第5章照片,是使用石英砂磨料进行干式喷射除锈后的钢材表面状况,使用其它种类磨料及进行湿式喷射或抛射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在外观光泽上会有差别。 |
表 6
| 代 号 |
酸 洗 除 锈 质 量 |
备 注 |
| Be |
钢材表面完全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
其质量等级相当于Sa3 |
4.2.4 酰洗除锈
钢材表面酸洗除锈质量应符合表6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除锈作业要求
5.1.1 喷射或抛射除锈
5.1.1.1 喷射或抛射除锈前,应从钢材表面上清除油脂和污垢,厚的锈层应铲除。
5.1.1.2 需要喷射或抛射除锈的钢材表面应当是干燥的。在除锈作业期间,钢材表面上不得产生凝露。若周围的条件会使表面产生明显的锈蚀时,干式喷射除锈作业应停止。喷射除锈使用的压缩空气也不得含有冷凝水或油。
5.1.1.3 喷射薄板时,应防止变形。
5.1.1.4 除锈后的表面应当立即用干净的毛刷或纤维材料制成的刷子清除浮灰和碎屑,或用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吹净,或用吸尘器吸净。
5.1.2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
5.1.2.1 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前,应除去钢材表面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厚的锈层应铲除。
5.1.2.2 在除锈作业期间,不得损坏工件或造成变形。
5.1.2.3 除锈后的表面应用干净的刷子清除,或用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吹净,或用吸尘器吸净浮灰和碎屑。
5.1.3 火焰除锈
5.1.3.1 火焰除锈前,厚的锈层应铲除。
5.1.3.2 在除锈作业期间,对要保留部分的涂层必须防护。
5.1.3.3 除锈后的表面应用动力刷清除所有疏松、已燃烧的部分,用干燥无油的压缩空气吹净浮灰和碎屑。
5.1.4 酸洗除锈
5.1.4.1 酸洗除锈前,必须去除工件在酸洗槽内不能去除的涂层和污物。
5.1.4.2 酸洗后,必须冲洗所有的残余物并进行中和,必要时进行磷化钝化处理。
5.2 基本要求
5.2.1 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腐蚀性较强的环境下的钢制件表面,长期受潮水或在潮湿环境下作业的钢制件表面,其除锈质量应达到Sa 级。
5.2.2 一般零部件及用于轻度腐蚀性环境下的钢制件表面除锈质量应达到Sa2级。
5.2.3 尺寸与重量较大的零部件,允许进行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除锈质量达到St3级。
5.2.4 进行酸洗处理的钢制件表面,除锈质量应达到Be(相当于Sa3级)。
5.2.5 所有与输送液体(油或乳化液)接触的管道与焊接容器(如油箱等)的除锈一般应进行酸洗。允许采用喷射除锈,其除锈质量应达到Sa2 级。
5.2.6 除锈与涂装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保证涂装之前钢材表面不得锈蚀,否则应重新进行除锈。
6 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的目视评定
6.1 评定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应在良好的散射日光下或在照度相当的照明条件下进行,检查人员不需用放大镜以正常视力进行观察。
6.2 以GB 8923中的相应照片靠近待检查的钢材表面进行目视比较。
注:对于酸洗不必提供标准照片,因为预处理表面的状态已完全为其处理方法所确定。
6.3 评定钢材原始锈蚀等级时,以相应锈蚀较严重的等级照片所标示的锈蚀等级作为评定结果;评定钢材除锈等级时,以与钢材表面外观最接近的照片所标示的除锈等级作为评定结果。
6.3.1 检查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a. 不属于标准锈蚀等级的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状态;
b. 喷射或抛射除锈所使用的磨料,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所使用的工具;
c. 钢材本身的颜色;
d. 因锈蚀程度不同造成各部位粗糙度的差异;
e. 表面不平整,例如有凹陷、凸出;
f. 工具划痕,例如冲击工具痕;
g. 照明不匀;
h. 喷射或抛射除锈时,因磨料冲击表面的角度不同或去除量不同而造成的阴影;
i. 嵌入表面的磨料。
6.3.2 目视评定原来涂装过的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仅可采用带有锈蚀等级符号C和D照片(如CSa 或DSa ),选择取决于钢材表面锈蚀的程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合肥矿山机器厂、徐州工程机械制造厂、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言威 阮毅明 程锡康。
本标准委托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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